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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
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2) 戏剧作品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drama ”,中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 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4) 舞蹈作品
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美术建筑作品
(1) 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书法作品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并不是随便书写的文字都可以是书法作品。它必须具有书法艺术的整体内涵。切忌将书法作品混同与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归为一类。
建筑作品一般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但由于我国已经参加了国际公约,就适用公约的规定,建筑本身以及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受保护。
摄影作品:其特点是通过相纸或幻灯清楚地表现客观物体。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但并非所有照片均为作品。通常月票、护照、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受法律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原《著作权法》称为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此次著作权法的改名,主要与国际公约一致。简称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或录象片,而不是指电影剧本。在影视作品中,文学剧本、音乐、摄影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是指为生产和施工绘制的图样和对图样的文字说明。严格讲“图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仅是绘制在图纸上的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电脑上进行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已屡见不鲜,即使未通过打印,同样构成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复制形式使用图及其说明。依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设计图不属于工程设计图,而属于建筑作品。
地图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项的作品,如地理图、水文图、气象图、军用地图人口图等。
示意图:用线条和符号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原理。如三峡工程示意图,长征三号捆绑火箭示意图等。
模型作品是《伯尔尼公约》列入的保护客体之一。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它也是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新增的作品类型。
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其特点是世代相传,没有固定化载体,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禁止有人以采风为名,把他人或某居民团体已经形成的民间文艺,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
作品特点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同样机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2)破坏民族团结;(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4)泄露国家机密;(5) [1] 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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