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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委】《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启腾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3-13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制造业优质企业,引导和推动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梯度培育企业库,现将《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助力推进重庆新型工业化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的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的认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建设重庆市单项冠军培育平台,搭建单项冠军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各区县经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坚持专业化发展。申报单位长期专注并深耕制造业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第七条  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大。

第八条  自主创新能力突出。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行业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第九条  经营业绩稳中向好。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亿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低于1亿元。企业管理理念先进,精益化管理水平高。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市、区(县)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经济信息委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单项冠军申报通知,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申报企业按市经济信息委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核查推荐。各区县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四条  论证认定。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区县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和必要的实地抽查,综合研究论证后,形成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单项冠军,并授予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重庆市单项冠军,市经济信息委将在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开展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以及技术创新、上市融资、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发挥服务企业专员制度作用,协调解决企业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供精准高效和专业化服务。鼓励各区县加强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对获得重庆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单项冠军。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和各区县经信部门应当加强重庆市单项冠军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重庆市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单项冠军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县经信部门对已认定的单项冠军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并认真做好单项冠军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就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市经济信息委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委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企业,自动纳入市级单项冠军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单项冠军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附件: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在有效期内。

四、所称“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近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或科技部近3年以上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新产品类型要求为全球首发或国内首发。

六、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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